湘潭纳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为众多企业从事了登记注册代理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客户的委托,诚信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明及无偿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 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
6、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公章;
3、 法人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报告;
6、 原件。
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理念:尊业、敬业、勤业、爱业、乐业。 公司原则:总体优先。 工作原则:效率、有序、严谨、实效。 工作要求:负责、配合、主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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