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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征税收入,4个常见问题和1个罕见问题
我遇到的涉税咨询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有四个常见的问题和一个罕见的问题,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
常见问题一:哪些收入属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答:(一) 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企业接收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财税〔2012〕27号)。
4.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财税〔2008〕136号)。
常见问题二:不征税收入是否就是免税收入?
答:当然不是。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
这里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资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常见问题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吗?
答:不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常见问题四: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时间限制。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罕见问题: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吗?如果扣除凭证不合规,会怎样?
晶晶亮答:此问题未见有正式的文件规定。由于不征税收入五年内收入支出均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所以对凭证的合规性没有强制规定,但在第六年,税务机关应对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支出凭证不合规,则企业应补充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不能补充,税务上不会认可,调增并入第六年应税收入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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